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秀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