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秩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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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秩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泰國籍
外僑居留證統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6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186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8月15日下午7時30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街○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在上述公共場所,意圖賣淫,以一次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而向身著便衣之警員 鍾文瑞 拉客。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鍾文瑞製作之偵查報告一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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