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5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