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5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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