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3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6,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