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5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借款人於民國①86年9月17日②88年4月22日邀同第三人 翁珍琪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6年9月17日②108年4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甲○○自民國①95年5月17日②95年5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329,4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交易明細各2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382│建│124.27│全部│├──┴───┴────┴────┴────┴─┴─────┴────┤│相對人甲○○、乙○○各持分2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層│層│頂│樓││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3層樓房│39│56│56│9.│17│17│平│鋼筋│8.│平│全部│││70│民權路3段464│西區武聖│鋼筋混凝│.0│.3│.3│11│.2│8.│方│混凝│61│方│││││號│段2382地│土造│5│2│2││4│04│公│土造││公││││││號││││││││尺│││尺││├──┴─┴──────┴────┴────┴─┴─┴─┴─┴─┴─┴─┴──┴─┴─┴───┤│相對人甲○○、乙○○各持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