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7號聲請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朝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800,000,000元、568,721,001元,依序經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99年度司促字第24609號支付命令確定,惟已於101年6月30日清償500,000,000元;積欠永輝啟佳事務所125,000元,有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收款證明書、永輝啟佳事務所請款單在卷足稽,則聲請人積欠債務合計為4,868,846,001元。而聲請人並無違章欠稅情事,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違章欠稅查復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違章欠稅查復表附卷可參。依聲請人提出卷附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帳戶查詢明細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銀行存款92,504,109元,並加計對於其債務人即通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後,經破產程序執行終結,聲請人所得之分配款1,916,628元,合計聲請人財產為94,420,737元,此經本院調取101年破字第27號卷核閱屬實,且有該號裁定存卷可參,是聲請人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洵堪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債權人為2人,且聲請人上揭現金財產,於扣除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後,應有所餘,尚得清償債權人之部分債權,而有破產實益,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