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育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育成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9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2月15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8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1月1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1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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