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號及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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