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錦成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錦成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拾得之手機係告訴人所遺失之物,竟未思歸還原主,反心生貪念據為己用,增加被害人尋回財物之困難性,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害人業已領回手機,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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