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達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江達隆(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程銘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應返還票據號碼CG0000000、面額130萬元、發票日期民國101年6月16日之支票予被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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