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3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北簡字第
1264號給付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