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丙○○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戊○○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庚○○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己○○乙○○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被告丁○○、甲○○、戊○○、庚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5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上述被告及第一審被告乙○○(未上訴,已判處罪刑確定),請求共同損害賠償。茲查本院受理刑事部分,因被告丁○○、甲○○撤回上訴,被告戊○○、庚○○、己○○所提上訴不合法,為本院判決駁回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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