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逸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逸軒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犯罪日期」、編號3至7、9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編號9至12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6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施用毒品罪或販賣毒品罪,犯罪類型相近,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所侵害者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107年2月4日107年5月12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第158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第158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01號、第5738號、第68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8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8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7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63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63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04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5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107年7月7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01號、第5738號、第681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01號、第5738號、第681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01號、第5738號、第68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04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04號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03號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7日107年5月3日10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01號、第5738號、第681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67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67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8年度訴字第41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109年3月17日109年9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8年度訴字第41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109年7月8日(撤回上訴)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303號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9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6號編號9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4月24日107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67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672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68號、第267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6號編號9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6號編號9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36號編號9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