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雅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