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楊淯紫 被告 黃隆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8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隆鑫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80號,本院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84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交簡字第518號),嗣經本院後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再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