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陳卉喬 (原名: 陳莉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鍾依庭 律師被告 黃耀輝
黃鐀葳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2年11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被告甲○○於111年5月17日對原告提起離婚等訴訟,現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4號(下稱系爭案件)審理中,其中請求離婚部分已於112年11月15日和解成立。被告原為同學關係,被告乙○○後至被告甲○○設立之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任職,然原告於000年00月間發現被告於106年至107年間,有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逾越一般負責人與下屬間之不正當男女關係。嗣被告甲○○再於111年10月20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與被告乙○○共同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御宿汽車旅館鳳山館(下稱系爭旅館),被告間並發生性行為。被告明知被告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竟以上開方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崩潰,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又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且被告雖一同至系爭旅館,但並未發生性行為;另附表一LINE對話紀錄、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以及被告至系爭旅館之事實,均未侵害原告配偶權;此外,原告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被告甲○○於92年11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被告甲○○於111年5月17日對原告提起離婚等訴訟,現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系爭案件審理中,其中請求離婚部分已於112年11月15日和解成立。
㈡原告於107年間知悉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
㈢原證1、2、4、5、6、7、8、9、10、11、13、14、附件2、被證1-38證物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㈣111年10月20日,被告甲○○駕駛系爭車輛,與被告乙○○共同前往系爭旅館。
㈤被告甲○○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現從事
室内裝修業,擔任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匯宸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璟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旺水商行之負責人,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一名大學之子女須扶養。
㈥被告乙○○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自102年
間開始,任職於被告甲○○開設之室内裝修公司擔任設計師及特助,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
四、本件爭點:㈠配偶權是否為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㈡本件原告關於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之請
求權時效是否消滅?㈢被告同至系爭旅館是否有發生性行為?㈣被告間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以及承上
被告間同至系爭旅館之事實是否有侵害配偶權?㈤本件精神慰撫金之數額分別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㈠配偶權是否為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為共同維護並共享婚姻生活圓滿狀態利益,除受法律規範拘束外,彼此已相互承諾受社會生活規範約束,以營運共同婚姻生活,婚姻之締結,因而發生法律效力。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另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惟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辯稱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上權利,原告不得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要非足取。㈡本件原告關於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之請
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1.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之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及同至系爭旅館行為,係自106年起至107年間,以及111年10月20日,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屬於持續發生,非僅狀態之繼續,則其因此所產生之損害即屬持續不斷,而原告之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應隨損害之發生而漸次開始進行,故其消滅時效,亦應分別漸次起算。查原告於107年間知悉被告間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等情,業如前述,又本件原告係於111年11月16日向被告提起本件侵害配偶權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審訴卷一第9頁),則於107年前,被告間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之行為,即便侵害原告之配偶法益,原告就此部分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至被告甲○○111年10月20日駕駛系爭車輛與被告乙○○共同前往系爭旅館之事實,此部分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
㈢被告同至系爭旅館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原告雖主張被告同至系爭旅館有發生性行為,然原告僅主張:因被告有一同進入汽車旅館,也代表有性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208頁),然原告前開所述,僅為其片面之詞,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為佐,亦無法證明被告至系爭旅館有發生性行為,且入住旅館與性行為發生與否實屬二事,本院自無從僅以被告入住旅館之事實,逕予推論被告間業已發生性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㈣被告間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以及承上
被告間同至系爭旅館之事實是否有侵害配偶權?
1.被告甲○○與原告婚姻期間,被告卻同至系爭旅館等情,被告雖抗辯至系爭旅館是為了工作,且被告於進入系爭旅館期間,亦仍持續以電腦工作云云,然即便被告須工作,公司、咖啡廳、簡餐店、便利商店等均可使用電腦,實有諸多處所選擇,何需刻意挑選汽車旅館,是被告上揭所辯,均無解於被告同至系爭旅館為異常親密舉止之事實,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被告乙○○同至汽車旅館,自已違背善良風俗,更足以破壞其與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自屬侵害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2.又因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二勘驗筆錄對話之請求權時效以消滅,業如前述,因此此部分爭點無庸審酌,並予敘明。㈤本件精神慰撫金之數額分別為何?
1.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2.又被告甲○○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現從事室内裝修業,擔任全揚室内裝修工程行、匯宸室内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璟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旺水商行之負責人,被告甲○○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一名大學之子女須扶養;被告乙○○畢業於東方設計大學文化創意設計研究所,自102年間開始,任職於被告甲○○開設之室内裝修公司擔任設計師及特助,被告乙○○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原告則自承為保險業行政人員,月收3萬4,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7頁)。及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末存置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故不於判決內揭露),本院審酌上情,及被告前揭所為對原告婚姻、生活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
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就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 莊淑娟 即被告甲○○公司會計,待證事實為被告間無男女關係等語,然被告有同至汽車旅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本院亦認定,即便被告須工作,也無需刻意挑選汽車旅館,可證被告同至系爭旅館為異常親密舉止,故被告請求傳訊證人,應無必要,附此敘明。此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一併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廷附表一編號對話內容證據出處1被告乙○○稱:我不像她那麼幸福,我樣樣要靠自己,但那是我的驕傲,不用你同情我,愛情不是同情來的,也不是像你們之間的利益關係來的,很噁心,我就是這樣,愛恨分明。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1-2第9頁2被告乙○○稱:你這次沒和她分房睡,我不可能再讓你碰我了,太過分了,她的自私就像空氣,每天晚上都在同一個房間裡和你的呼吸起交互作用,讓你也變自私了....放我自己擔心...你怎麼變這樣。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1-3第10頁3被告乙○○稱:這就是我最難過的地方,我和 阿翰 才影響你一年,你們的爛劇影響了我三年,還要繼續下去多久,要把我逼瘋嗎?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1-4第11頁4被告乙○○稱:你真的讓我太失望了,怎麼能當我的依靠,對我說的都是屁話。不過你喝得醉醺釀地回去也是對的啦~會去氣死她,她才是最活該承受的那個。你快回去氣死她吧~我才不像她沒本事,只能巴著一個長期飯票死不放,為了自己不惜讓全家人變成不幸的人,這到底是什麼惡鬼轉世。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1-5第11頁5被告乙○○傳送女星 葉蒨文 小三 扶正之網頁連結。被告乙○○稱:其實她所有的咒罵也不無道理,她失去了她以為永遠是她的幸福,她沒辦法承受這份失落,於是怨恨我們,但她卻沒反省過這一切…全是她自己造成的。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1-6第12頁6被告乙○○傳送 林瑞陽 與 張庭小三 扶正曬恩愛之網頁連結。被告乙○○稱:他們的故事你要看清楚前因後果,如果你覺得以後我們會很好,那你就更該防範被起底,而不是讓你身邊的女主角一直忍受背後的閒言閒語...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2-1第13頁7被告乙○○稱:很諷刺,因為那個離不開不是愛,是自私,是霸占,反而想離開的才是愛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2-2第14頁8被告乙○○稱:不能再多給她錢了,不然真的會花錢請徵信社。被告甲○○回覆貼圖:OK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2-5第15頁9被告乙○○稱:五年了,我只是想找一個平衡點,找一個讓我可以安穩地做任何事、說任何話,不同老考慮閒言閒語的”位置”,找一個公道,我不是小三,不是躲在後面被包養的人,我做的事沒比自稱老闆娘的人少...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3-1第16頁10被告乙○○稱:愛一個人,是要能接受他的全部,而不是想在一起的時候才在一起。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3-3第17頁11被告乙○○稱:我討厭被另一半討厭的感覺,你這幾次跟我發脾氣,就有討厭我的感覺,好幾次你都自說自話,然後我搭話了,你卻沒有給我任何回應,我知道…你的冷漠全來自她,你卻不承認,只會說我想太多,我真的可以大方地離你們遠遠的。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3-4第18頁12被告甲○○傳送: 秀秀 ~恩乾且有愛心的貼圖給被告乙○○。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4-1第19頁13被告乙○○:她的人生可以當你的寄生蟲,不用努力,把你吸乾了,她在去找別株寄生,不覺得她很可怕嗎?不用怕她,她沒本事養三個孩子,真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判給她,明天我要去法院,你自己好好想想孩子的未來真的要敗在她手上嗎?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6-1第21頁14被告乙○○稱:你想離開她,卻讓她越輕鬆,想我留下來,卻讓我更忙碌,然後就是一慣的閃躲我的”牢騷”,給會務和閒言閒語的精神更多過於我,這樣到底算甚麼…你老要我在你身邊又有什麼的意義,你根本不了解甚麼我在乎的點是什麼,還是你自認為改變不了,乾脆不想知道,那這樣在一起的模式就太可悲了。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6-8第25頁15被告乙○○稱:承認吧~你潛意識根本就沒辦法接受”離婚”這件事,所以一旦她說離婚是害孩子個性偏差,是你造成孩子不幸的禍首…這類的話,你就又重槍了,我說再多,你自己看再多幸福的再婚例子都改變不了,因為你被她的話”毒害”太久太久了,根深蒂固到很不可思議。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6-9第25頁16被告乙○○稱:我真的沒看過那麼壞的老婆。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6-10第26頁17被告乙○○稱:千萬不要給她錢出國,公司也沒錢了,完全斷她的金源,她就囂張不起來了,你吵不贏她的不明事理的。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6-11第26頁18被告乙○○稱:你這樣一直讓我在孩子心裡當壞女人,我怎麼有辦法和你去,二哥也要你趕快解決,有在修行的人,明知不可而為之,比那個愚昧的人做錯事罪還重。民事準備(四)狀附件2編號7-1第27頁附表二編號證據編號錄音內容一原證12:秒數06分47秒至10分00秒。…甲○○:[06:55]好可愛,要截圖。…甲○○:[08:20]buē-tsim-tsit?(音譯)乙○○:嗯〜甲○○:[08:22]buē-tsim-tsit?(音譯)乙○○:[08:32]oh〜[08:41]tsa。(音譯)甲○○:[08:45]tsa̍p-án-tánn,tsa̍p-tsa̍p(音譯)甲○○:[08:50],喂,[08:58]全陽室内裝修工程行啊!統編00000000,好,OK,好,掰。[09:17〜09:20],我的車位把我停走了[09:28]。乙○○:[09:29〜09:31]甲○○:有啊!有蚊子,趕出去。乙○○:[09:41]筆電有甲○○:[09:44]有啊!乙○○:[09:51]我的行動電源車上。二原證14-1:秒數00分00秒至2分30秒。[00:00]:(窸窣聲。)甲○○:[00:04]我的比較好吃,因為比較厚。乙○○:[00:13]這個50幾,這個28,怎麼會不知道比較厚是價錢的問題。……甲○○:[02:08]沒有時間了,來、來,tsim(音譯)一下。乙○○:[02:19]掉了一地。甲○○:不知道,沒有了喔!三原證14-2:秒數7分10秒至10分00秒。甲○○:[07:14]自己摸不能算。乙○○:[07:18]自己摸。甲○○:這邊比較舒服還是這邊比較舒服?乙○○:什麼東西啦!甲○○:舒服。乙○○:不是。甲○○:改天。乙○○:是你摸你舒服。甲○○:被摸的人不會舒服嗎?乙○○:[07:32]沒有,我跟你講。甲○○:[07:33]乙○○:不是,我怎麼可能讓人家這樣摸啦!我怎麼可能讓人家這樣摸?被甲○○:妳就讓我摸了,哪有可能,不可能的事情就變成有可能。乙○○:你講這樣。甲○○:怎樣?你講。乙○○:[07:47〜07:49]我之前不是也問…說你會這樣子摸他嗎?他說不可能,對啊!甲○○:不可能。乙○○:對啊!那是你才有的摸。甲○○:是啦!乙○○:是你才要讓你摸。甲○○:是喔!乙○○:沒有啊![08:10]摸,這樣摸不可能啊!我也不可能讓他這樣摸啊!不可能,就好像你說不可能一起洗澡,就是不可能啊!不可能啊!我連換衣服都不可能讓人家看了,我都是背對著換衣服的,一直都是這樣的習慣啊!對啊!所以你說。甲○○:妳要換衣服我都會這樣。乙○○:怎麼樣?甲○○:[08:36]幫妳處理。乙○○:對啊!什麼不可能的,就是這樣啊!我也覺得你們家也不可能啊!甲○○:不可能。乙○○:蛤?甲○○:不可能。乙○○:不可能什麼?不可能那個衣服自己洗啊!怎麼可能,對啊!對不對?自己洗、自己晒,你有比較誇張。甲○○:[09:21〜09:24]乙○○:[09:25]什麼。甲○○:[09:27]乙○○:[09:28]不要那麼 大力 好不好?甲○○:很大力喔!乙○○:不是,你摸的時候都不知道你會摸到什麼東西對不對?對不對?甲○○:對。乙○○:你在摸的時候,你不會知道你會摸到什麼。甲○○:對、對。乙○○:所以你都是一樣大力,不會分說前面就比較小力。甲○○:[09:49]前面比較敏感,要小力一點。乙○○:那以後我知道了!我以後我抓你的時候都不分那邊是哪裡,我就抓就對了(乙○○大笑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