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7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地籍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富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添富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林煜騰 律師被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范貴玉 訴訟代理人 李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