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秋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淑媛 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