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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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債務人 黃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