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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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今一萬寧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