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張坤勇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被告 吳美諭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
洪榮凱 黃孟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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