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請人 蕭玉萍
林正炘 相對人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蓀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支付申請人(即聲請人)蕭玉萍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元、申請人(即聲請人)林正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叄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工資、中秋獎金及資遣費,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3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應給付聲請人蕭玉萍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2,583元、102年8月份薪資15,297元及中秋獎金17,000元,共計64,880元;給付聲請人林正炘資遣費16,500元、102年8月份薪資21,430元及中秋獎金9,704元,共計47,634元。並於103年4月30日前將款項分別匯入勞方即聲請人蕭玉萍、林正炘之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中秋獎金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3年2月13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103年2月13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