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交簡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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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交簡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竹交簡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57年4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57年4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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