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游進亨 再審被告 張勝洲 以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勝洲等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訴訟。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被告 張秩隆張秩初張秩裕張璧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再審被告如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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