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 陳協村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被告 陳豐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已領取強制責任險保險金數額及項目,並提出領款收據或存摺明細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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