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件所示之「HELLOKITTY」等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件所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於如附件所示商品名稱之專用商品,且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詎丙○○明知其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之如附表所示扣押物品,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許可或授權,即基於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自民國91年間某日起至96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臺中市○○區○○路1段350之1號其所經營之「貴林五金行大批發」,擺放陳列上開仿冒之商品,並以1件新臺幣(下同)3至4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6年11月8日14時30分,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丙○○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甲○○、 楊益昇 律師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蒐證照片12張、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件所示三麗鷗公司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等情,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33份、商標註冊證13張附卷可憑。並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27661件扣案可證,且扣案之小叮噹、蠟筆小新、櫻桃小丸子、甲蟲王者商品7583件,經鑑定結果認為欠缺香港商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影業公司)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商品條碼及防仿冒標籤,且非來自授權廠商,確屬仿冒商品,有仿冒商品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為產品品質粗糙,欠缺SANRIO(即三麗鷗公司)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使用說明,且其價格與真品相差懸殊,商品又非來自授權廠商,確非三麗鷗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扣案如附表編號43至60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為該商品非被授權製造工廠所生產,商品外觀或造型皆無貼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所合法授予之授權標籤及標示授權公司字樣,且商品圖樣非經群英社公司監修送審通過,確為未經群英社公司合法授權、販售之商品,此亦有鑑識證明書2份、鑑識結果1份在卷可按,堪信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惟被告基於反覆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意,自91年起至96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反覆犯前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是其犯罪之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時間為96年11月8日,已在刑法公布生效後,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尚不發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同院95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同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多次陳列擺設仿冒商標商品以販售予不特定之人,以資營利,其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附件所示三麗鷗公司等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售之仿冒商品數量甚多,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三麗鷗公司、國際影業公司、群英社公司和解,賠償上開被害人所受損害,此有和解契約書2份及刑事陳述意見狀1紙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已於本院審理中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群英社公司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刑事陳述意見狀1紙在卷可稽,被告經此次教訓,當知警惕守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如附件所示「HELLOKITTY」、「LITTLETWINSTARS」、「BADBADTZ-MARU」、「KEROKEROKEROPPI」、「MINNANOTABO」、「MYMELODY」、「POMPOMPURIN」、「POCHACCO」等商標圖樣之卡通人物造型,屬三麗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即三麗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侵害該美術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被告明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如附表所示商品中印製前開卡通人物造型者,係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91年間某日起,在上開「貴林五金行大批發」店內,以1件3至4元之價格,將上開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之客戶牟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嫌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三麗鷗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揭諸前開法律規定,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1│HELLOKITTY手提袋│1442│├──┼────────────┼─────┤│2│HELLOKITTY墊板│432│├──┼────────────┼─────┤│3│HELLOKITTY筆記本│70│├──┼────────────┼─────┤│4│HELLOKITTY手機吊飾│1014│├──┼────────────┼─────┤│5│HELLOKITTY髮飾│264│├──┼────────────┼─────┤│6│HELLOKITTY時鐘│64│├──┼────────────┼─────┤│7│HELLOKITTY貼紙│1480│├──┼────────────┼─────┤│8│HELLOKITTY指甲剪│1240│├──┼────────────┼─────┤│9│HELLOKITTY撲克牌│243│├──┼────────────┼─────┤│10│LittleTwinStars沙畫│36│├──┼────────────┼─────┤│11│LittleTwinStars時鐘│6│├──┼────────────┼─────┤│12│LittleTwinStars貼紙│150│├──┼────────────┼─────┤│13│LittleTwinStars手提袋│86│├──┼────────────┼─────┤│14│LittleTwinStars手機吊飾│38│├──┼────────────┼─────┤│15│BadBadtz-maru襪子│1070│├──┼────────────┼─────┤│16│KEROKEROKEROPPI襪子│473│├──┼────────────┼─────┤│17│KEROKEROKEROPPI時鐘│1│├──┼────────────┼─────┤│18│KEROKEROKEROPPI指甲剪│290│├──┼────────────┼─────┤│19│MinnaNoTabo時鐘│1│├──┼────────────┼─────┤│20│MinnaNoTabo手提袋│4│├──┼────────────┼─────┤│21│MYMELODY時鐘│9│├──┼────────────┼─────┤│22│MYMELODY貼紙│8│├──┼────────────┼─────┤│23│MYMELODY指甲剪│1069│├──┼────────────┼─────┤│24│MYMELODY手機吊飾│12│├──┼────────────┼─────┤│25│Pompompurin手提袋│2│├──┼────────────┼─────┤│26│Pompompurin指甲剪│70│├──┼────────────┼─────┤│27│Pompompurin手機吊飾│6│├──┼────────────┼─────┤│28│Pochacco指甲剪│784│├──┼────────────┼─────┤│29│Pochacco手機吊飾│26│├──┼────────────┼─────┤│30│小叮噹筆記本│131│├──┼────────────┼─────┤│31│小叮噹沙畫│33│├──┼────────────┼─────┤│32│小叮噹自動鉛筆芯│122│├──┼────────────┼─────┤│33│小叮噹手提袋│4│├──┼────────────┼─────┤│34│小叮噹貼紙│665│├──┼────────────┼─────┤│35│小叮噹指甲剪│310│├──┼────────────┼─────┤│36│小叮噹手機吊飾│13│├──┼────────────┼─────┤│37│蠟筆小新襪子│4160│├──┼────────────┼─────┤│38│櫻桃小丸子襪子│569│├──┼────────────┼─────┤│39│櫻桃小丸子髮飾品│600│├──┼────────────┼─────┤│40│櫻桃小丸子手機吊飾│16│├──┼────────────┼─────┤│41│甲虫王者印章│115│├──┼────────────┼─────┤│42│甲虫王者貼紙│845│├──┼────────────┼─────┤│43│ 哈姆太郎 鉛筆│288│├──┼────────────┼─────┤│44│口袋怪獸墊板│1320│├──┼────────────┼─────┤│45│哈姆太郎鬧鐘│3│├──┼────────────┼─────┤│46│神奇寶貝貼紙│2571│├──┼────────────┼─────┤│47│真珠美人魚手提袋(大)│3│├──┼────────────┼─────┤│48│真珠美人魚手提袋(小)│27│├──┼────────────┼─────┤│49│哈姆太郎手提袋(小)│20│├──┼────────────┼─────┤│50│哈姆太郎貼紙│1004│├──┼────────────┼─────┤│51│神奇寶貝之 皮卡丘 圖鑰匙圈│600│││(大)││├──┼────────────┼─────┤│52│神奇寶貝之皮卡丘圖鑰匙圈│62│││(小)││├──┼────────────┼─────┤│53│POKEMON&皮卡丘手提袋│6│├──┼────────────┼─────┤│54│哈姆太郎自動鉛筆芯│862│├──┼────────────┼─────┤│55│神奇寶貝之皮卡丘圖指甲剪│215│├──┼────────────┼─────┤│56│真珠美人魚筆記本│132│├──┼────────────┼─────┤│57│哈姆太郎畫冊│6│├──┼────────────┼─────┤│58│POKEMON&皮卡丘牌組│1081│├──┼────────────┼─────┤│59│POKEMON&皮卡丘碟子│1090│├──┼────────────┼─────┤│60│POKEMON&皮卡丘碗│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