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賴銘耀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中台手套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十萬零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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