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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