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婚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婚聲再字第1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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