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
聲請人 郭國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寫無、不知、如國稅局財產清單等,不可空白),並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
聲請人 郭國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寫無、不知、如國稅局財產清單等,不可空白),並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