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5號

聲請人 郭國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均應詳細填寫,可填寫無、不知、如國稅局財產清單等,不可空白),並重新簽章。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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