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趙惠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0,305元│100.10.24~104.8.31│15.88│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01年1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1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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