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告 葉沛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明斗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2333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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