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被告 江柏蒼
江偉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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