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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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5號原告 鄭國川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林藍詩
郭蓮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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