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宗
陳炎春陳秀霞陳贊升莊尚樺蕭長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撲克牌肆拾張、骰子柒顆、 紙鎮 伍個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宗、陳炎春、陳秀霞、陳贊升、莊尚樺、蕭長振(下稱陳榮宗等六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40張、骰子7顆、紙鎮5個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4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榮宗等六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年度速偵字第369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40張、骰子7顆、紙鎮5個及賭資1,4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六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8張(見警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7頁)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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