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黃正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9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乃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之債權數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6,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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