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原告與被告 沈彥茹沈光栓邱淑梅 間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聲請調解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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