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吳國隆 被告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31,000元(即原告陳報之第三人得標價)。又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124,000元,應以較高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3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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