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93號原告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告 張進添
黃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