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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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蔡崇𪸃被告宇家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民國102年4月25日具狀陳報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