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債權人 潘英吉 債務人曾聯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6月22日│135,000元│100年6月22日│GA0000000│├──┼─────────┼───────────┼───────────┼───────────┤│002│100年6月23日│120,000元│100年6月22日│GA0000000│├──┼─────────┼───────────┼───────────┼───────────┤│003│100年6月23日│50,000元│100年6月23日│GA0000000│├──┼─────────┼───────────┼───────────┼───────────┤│004│100年6月29日│80,000元│100年6月29日│IB0000000│├──┼─────────┼───────────┼───────────┼───────────┤│005│100年7月6日│150,000元│100年7月6日│GA242352│├──┼─────────┼───────────┼───────────┼───────────┤│006│100年7月11日│75,000元│100年7月11日│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