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2號
原告 王佩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2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