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2月確定,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2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