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參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宗明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本案涉嫌於109年2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
橋頭地檢以109年度毒偵字7236號起訴後,因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的時間(94年3月9日),已經超過3年,經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本案再由橋頭地檢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重新偵查。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67號裁定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82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評估標準修正,經高雄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於110年5月24日釋放並接續執行其他徒刑,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橋頭地檢檢察官乃認被告此次施用毒品為該案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637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