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零五號),及移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及移實為有罪之陳述,故本件由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四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己○○○○為精神耗弱人,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進入附表所示之廟宇,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神像等物(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及所竊取之物品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至附表編號十三之進興宮內,於竊取 齊天 大聖神像一尊時,為甲○○發覺後報警查獲,並於其位於宜蘭縣○○鄉○○路○○巷○○○號之住所,查獲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各項物品,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癸○○、子○○、李 應長 、庚○○、丙○○、甲○○、 賴雲叢 、戊○○、壬○○○、辛○○、丁○○、乙○○於警訊時指述明確,且被告所竊得之物,在被告之住所查獲,均經被害人領回,此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核均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因物質濫用導致妄想症,其精神症狀在使用毒品時會出現,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蘇醫醫字第0九三0000八0七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考,而被告所竊得之神像等物,均係在其位於宜蘭縣冬山鄉之居所查獲,被告於竊得上開神像等物品之後,並未有任何處分之行為,核與被告自承:偷神像時有印象,是神明感應我去拿的,叫我帶回家等語相符,顯見被告竊取神像等物之際,係處於精神耗弱之狀態無誤。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己○○○○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十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多次竊盜既遂及竊盜未遂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竊盜既遂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四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前開行為期間為精神耗弱人,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蘇醫醫字第0九三0000八0七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在卷可考,應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公訴人雖僅就附表編號一至七及附表編號十三部分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八至十二部分之竊盜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復經檢察官就附表編號八至十一之部分函送併辦,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一併加以裁判。爰審酌被告因精神狀況不佳,為上揭犯行,且未將所竊得之神像等物加以處分,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物品│├───┼─────┼─────┼─────┼──────────┤│一│九十二年三│宜蘭縣冬山│玉尊宮(楊│石獅一座、聖筊一付│││月十○○○鄉○○路一│ 敏雄 )│││││八五號玉尊││││││宮│││├───┼─────┼─────┼─────┼──────────┤│二│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正安宮(廖│神像( 玄天 上帝)一尊│││月○○○鄉○○路五│慶豐)│、神像(南海佛祖)一││││十號正安宮││尊、竹製籤筒一個、神││││││像衣冠四套、香爐二個││││││、燭台一對、廟印一個│││││││├───┼─────┼─────┼─────┼──────────┤│三│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天照宮(李│聖筊一付、銅製茶杯三│││月十○○○鄉○○路二│應長)│個、銅製淨香爐三座││││段七十五號││││││天照宮│││├───┼─────┼─────┼─────┼──────────┤│四│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大安宮(陳│神像(土地公)一尊│││月十二○○○鄉○○路三│長義)││││間十一時│九八號大安││││││宮│││├───┼─────┼─────┼─────┼──────────┤│五│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得安土地公│神像土地公、土地婆各│││月十五日晚│鄉得安村大│廟(丙○○│一尊│││間九時│ 埤路得安土 │)│││││地公廟│││├───┼─────┼─────┼─────┼──────────┤│六│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進興宮(李│神像 三太 子二尊、齊天│││月十○○○鄉○○路一│後春)│大聖一尊││││段三八三巷││││││三十五號進││││││興宮│││├───┼─────┼─────┼─────┼──────────┤│七│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玄天道場(│法器一支、纖維彩馬像│││月十○○○鄉○○路二│賴雲叢)│、錫製號角一支、陶製││││段三零三號││號角一支││││玄天道場│││├───┼─────┼─────┼─────┼──────────┤│八│九十二年七│宜蘭縣冬山│ 指安 宮(張│印鑑一顆│││月二十○○○鄉○○路一│ 次純 )│││││零一號指安││││││宮│││├───┼─────┼─────┼─────┼──────────┤│九│九十二年八│宜蘭縣蘇澳│土地公廟(│神像土地公、土地婆各│││月十○○○鎮○○路土│辛○○)│一尊、神像衣飾二套、││││地公廟││香爐一個│├───┼─────┼─────┼─────┼──────────┤│十│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寶雄寺(邱│神像觀世音一尊、佛祖│││月十○○○鄉○○路一│ 阿田 )│一尊││││段三十七巷││││││十二號寶雄││││││寺│││├───┼─────┼─────┼─────┼──────────┤│十一│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土地公廟(│銅製茶架、茶杯、香筒│││月十○○○鄉○○路一│乙○○)│、春環盤各一個││││一一號土地││││││公廟│││├───┼─────┼─────┼─────┼──────────┤│十二│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正安宮(廖│神像玄天上帝、媽祖、│││月十○○○鄉○○路五│慶豐)│三界公、土地公、三太││││十號正安宮││子各一尊、銅製茶杯一││││││組│├───┼─────┼─────┼─────┼──────────┤│十三│九十二年八│宜蘭縣冬山│進興宮(李│於竊取神像齊天大聖一│││月十○○○鄉○○路一│後春)│尊時,為甲○○發覺,││││段三八三巷││而未遂││││三十五號進││││││興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