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住臺中.被告乙○○住臺南.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9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