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24號抗告人 林威助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裁定以抗告人林威助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以抗告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抗告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2年7月以下,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更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罪責原則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法或不當。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9日│104年1月6日│104年10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9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35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5年3月31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535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6月29日│105年10月1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於105年3月24日易科罰金執│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行完畢;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月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1日│104年10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2號│105年度偵續字第25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6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1日│107年1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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