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上訴人 吳昭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102年度訴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