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淼 、 阮氏清書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