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桂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文怡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育蘋